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終結之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依本法第四編第十章所定程序終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對於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經受理但尚未終結的監護宣告或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依照《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章所規定的程序進行終結。具體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章》相關法規和相關判例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