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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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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終結之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依本法第四編第十章所定程序終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對於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經受理但尚未終結的監護宣告或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依照《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章所規定的程序進行終結。具體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章》相關法規和相關判例等。

  • 監護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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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終結之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依本法第四編第十章所定程序終結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