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終結之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依本法第四編第十章所定程序終結之。
根據《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對於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經受理但尚未終結的監護宣告或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依照《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章所規定的程序進行終結。具體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章》相關法規和相關判例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