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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終結之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依本法第四編第十章所定程序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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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對於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經受理但尚未終結的監護宣告或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依照《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章所規定的程序進行終結。具體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章》相關法規和相關判例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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