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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本法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終結之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應依本法第四編第十一章所定程序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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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4條,該條細則規定了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經受理但尚未終結的輔助宣告和撤銷輔助宣告事件的處理程序。根據這個條款,這些事件應該按照《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一章所定的程序來終結。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輔助宣告事件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經受理但尚未終結,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它應該按照《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一章的程序終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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