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終結之家事訴訟事件,依本法為家事非訟事件,而經當事人上訴者,應由該判決之上訴審法院管轄。
依照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之規定,如果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經結束的家事訴訟事件,再根據本法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後,當事人對於該判決上訴的話,該上訴審法院應該具有管轄權。這表示如果當事人對於已終結的家事訴訟事件提出上訴,該案件將由相應的上訴審法院審理。 舉例來說,假設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的一個家事訴訟案件中,法院做出了最終判決,而之後家事事件法施行了。根據施行細則第 15 條之規定,如果當事人對於這個已終結的家事訴訟案件的判決提出上訴,該案件將由上訴審法院管轄。這意味著上訴審法院將對這個上訴案件進行審理,並進一步評估判決是否符合家事事件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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