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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人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法所定家事事件執行名義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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