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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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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法所定
家事事件
之
執行名義
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之規定,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
債務人
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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