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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85 條(暫時處分及附隨性)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2.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3.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4.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5. 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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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Exc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民事保護令內容有重疊之處,例如命相對人為一定之給付、定子女探視及監護限制 Exc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II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III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例如命按月給付扶養費 IV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V 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yuwen2002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非訟事件之假處分假扣押,受理「前」「不可以」為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