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85 條(暫時處分及附隨性)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規定法院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原則免供擔保。
Q · 對方要帶小孩出國、開始轉移財產,本案裁定還沒下來怎麼辦?
聲請家事事件法 85 條暫時處分
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法院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處分內容可以是禁止帶小孩出境、凍結特定財產、暫時指定臨時監護人,或任何法院認為適當之處置。聲請狀必須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原則上免供擔保(第四項),對經濟弱勢方特別有利。
深度解讀
小孩被帶走了,對方說要帶出國。你聲請改定監護權,但法院排期要三個月。三個月後人可能已經在另一個國家了。第 85 條就是為了不讓你在等待正式裁定的這段時間裡,眼睜睜看著不可挽回的事情發生。它賦予法院在本案裁定確定前發動「暫時處分」的權力:禁止對方帶小孩出境、命令暫時交付特定財產、維持現有的生活安排,或者做任何法院認為適當的緊急措施。而且原則上不用你先繳擔保金。法院可以主動出手,也可以依你聲請。但有一條界線:如果是只有你自己可以處分的事項(例如你要不要放棄某個財產請求),法院不能未經你聲請就替你做決定。這是你的處分權,不是法院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本案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得處分之事項名詞
- 非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擔保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