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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家事事件法 第 85 條(暫時處分及附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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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2. 2.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3. 3.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4. 4.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5. 5.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規定法院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原則免供擔保。

Q · 對方要帶小孩出國、開始轉移財產,本案裁定還沒下來怎麼辦?

聲請家事事件法 85 條暫時處分

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法院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處分內容可以是禁止帶小孩出境、凍結特定財產、暫時指定臨時監護人,或任何法院認為適當之處置。聲請狀必須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原則上免供擔保(第四項),對經濟弱勢方特別有利。

深度解讀

小孩被帶走了,對方說要帶出國。你聲請改定監護權,但法院排期要三個月。三個月後人可能已經在另一個國家了。第 85 條就是為了不讓你在等待正式裁定的這段時間裡,眼睜睜看著不可挽回的事情發生。它賦予法院在本案裁定確定前發動「暫時處分」的權力:禁止對方帶小孩出境、命令暫時交付特定財產、維持現有的生活安排,或者做任何法院認為適當的緊急措施。而且原則上不用你先繳擔保金。法院可以主動出手,也可以依你聲請。但有一條界線:如果是只有你自己可以處分的事項(例如你要不要放棄某個財產請求),法院不能未經你聲請就替你做決定。這是你的處分權,不是法院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本案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得處分之事項名詞
  • 非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擔保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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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