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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86暫時處分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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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86 條規定暫時處分原則由本案法院裁定,但急迫時得由財產、標的或相關人所在地法院就近裁定。

Q · 家事暫時處分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原則找本案法院,急迫找最近的法院

依家事事件法第 86 條,暫時處分原則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已抗告且卷宗送交抗告法院者,改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三層管轄設計兼顧程序安定與急迫救濟。

白話解讀

離婚訴訟還沒判下來,前配偶已經在打包行李準備帶孩子出國。你知道可以聲請暫時處分,但要去哪個法院?這條就是你的導航。原則很簡單:誰手上有你的案子,就找誰。本案在地方法院審理中,就向地方法院聲請;案子已經上訴到高等法院、卷宗也送過去了,就向高等法院聲請。但真正救命的是但書:如果事態緊急到來不及走正常管轄,例如前配偶帶著孩子已經出現在桃園機場,你可以直接向桃園地院聲請。這個「就近管轄」的設計,就是為了防止那些計算好時間差、趁法院鞭長莫及時動手的人。法院裁定後會立刻把案子移回本案法院,不會造成管轄混亂。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86 條為暫時處分管轄規範,建立三層次管轄體系:第一層為受理本案之法院;第二層為案件抗告且卷宗已移送時的抗告法院;第三層為但書設計的急迫情形所在地管轄,允許在不及由本案或抗告法院處理時,由財產、標的或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交,兼顧程序安定與急迫救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案子已經上訴了,我還能向原來的地方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嗎?

要看卷宗在哪裡。如果你聲請的時候卷宗還沒送到抗告法院,地方法院仍有管轄權。如果卷宗已經送走了,就要向抗告法院聲請。內行人提示:卷宗從送出到抗告法院收到之間有個時間差,這段期間理論上兩邊都可能受理,但實務上建議直接打電話給書記官確認卷宗位置,比猜測更可靠。

Q2但書的「急迫情形」要怎麼證明?

不需要達到「千鈞一髮」的程度,但要讓法官相信「等本案法院處理就來不及了」。最有力的證據包括:對方購買機票的紀錄、正在辦理護照或簽證、已經開始搬家或轉移資產的跡象、目擊證人陳述。內行人提示:聲請書不用寫得多長,但急迫事證要放在第一頁最顯眼的位置,法官翻開就看到,這是爭取速度的關鍵。

Q3家事暫時處分要去哪個法院聲請?

原則向受理本案的法院聲請;案件抗告且卷宗已送抗告法院時改向抗告法院;急迫情形得向財產、標的或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Q4什麼叫「急迫情形」?

對方正在辦理出境、開始轉移財產、帶走子女、即將就醫處分等來不及等待本案法院處理的狀況,要附具體事證。

Q5家事事件法第 86 條規範什麼?

規範暫時處分的管轄法院,建立本案法院、抗告法院、急迫所在地法院三層管轄體系。

Q6抗告法院何時取得暫時處分管轄?

本案已抗告且卷宗已實際送達抗告法院時。關鍵在卷宗位置,不在抗告與否。

Q7急迫暫時處分怎麼聲請?

確認本案法院 → 評估急迫性 → 蒐集急迫事證(航班/銀行紀錄)→ 向所在地法院遞狀並引用但書 → 同時請求依職權執行。

Q8如何證明急迫情形?

對方購買機票紀錄、辦理護照簽證資料、銀行轉帳異常、目擊證人陳述、孩子已被帶離跡象。事證放書狀第一頁。

Q9暫時處分聲請要多少錢?

家事非訟事件按件徵收新臺幣 1,000 元裁判費,遠低於民事保全程序。律師費 3-8 萬起跳,急件可能更高。

Q10暫時處分多久會裁定?

急迫案件法院通常數小時至數日內裁定,視證據完整度與法院案件量而定。書狀越清楚速度越快。

Q11本案法院 vs 抗告法院 vs 急迫所在地法院差在哪?

本案法院是原則;抗告且卷宗已送時改抗告法院;急迫且來不及時改所在地法院並立即移交。卷宗位置與急迫程度是判準。

Q12家事暫時處分 vs 民事假處分差在哪?

家事暫時處分依本法第 85 條提起、按件繳費 1,000 元、可職權執行;民事假處分依民訴第 532 條、按請求金額繳費、需擔保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competent_courtlegal_basiskey_point
本案在地方法院審理中受理本案之地方法院本條前段卷宗在原審法院,管轄無爭議
本案已抗告且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抗告法院(高等法院)本條中段卷宗位置是判斷關鍵,非「上訴與否」
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或抗告法院裁定財產、標的或相關人所在地法院本條但書裁定後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

competent_court

本案在地方法院審理中
受理本案之地方法院
本案已抗告且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
抗告法院(高等法院)
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或抗告法院裁定
財產、標的或相關人所在地法院

legal_basis

本案在地方法院審理中
本條前段
本案已抗告且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
本條中段
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或抗告法院裁定
本條但書

key_point

本案在地方法院審理中
卷宗在原審法院,管轄無爭議
本案已抗告且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
卷宗位置是判斷關鍵,非「上訴與否」
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或抗告法院裁定
裁定後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105条(管轄)+ 第167条(緊急時の保全処分)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63조(사전처분)+ 가사소송규칙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100-103条(行为保全 / 财产保全)— 家事案件適用
德國FamFG § 50 (Zuständigkeit für einstweilige Anordnungen) + § 49 (Anordnungsbefugni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180-1(juge aux affaires familiales en référé)
美國Family law emergency orders (TRO / ex parte orders) — state-specific, e.g. UCCJEA § 204 for emergency jurisdi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

立法理由暫時處分係附隨於本案事件,原則上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爰於本條規定管轄法院。另為因應急迫情形,例如已經繫屬甲法院之定未成年子女照護義務歸屬事件,關係人未經許可,擅自準備攜帶子女出國,而人已經出現在乙法院管轄區域之機場時,自應允許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爰設但書規定。又但書所定法院於裁定後,應立即移交本案繫屬法院。

  • 暫時處分名詞
  • 本案名詞
  • 抗告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繫屬名詞
(1001212 制定)

暫時處分係附隨於本案事件,原則上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爰於本條規定管轄法院。另為因應急迫情形,例如已經繫屬甲法院之定未成年子女照護義務歸屬事件,關係人未經許可,擅自準備攜帶子女出國,而人已經出現在乙法院管轄區域之機場時,自應允許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爰設但書規定。又但書所定法院於裁定後,應立即移交本案繫屬法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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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86 條規定:「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8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