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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87 條(暫時處分之生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告知顯有困難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
  2. 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3. 暫時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
  4. 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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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wen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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