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87 條(暫時處分之生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告知顯有困難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
- 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 暫時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
- 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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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uwen2002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三項:訴訟係審判、執行「分離」,此係「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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