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88 條(暫時處分之撤銷及變更--不當或已無必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家事事件法 第8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