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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88 條(暫時處分之撤銷及變更--不當或已無必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2.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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