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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84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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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準用前條之規定。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聲請人相對人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2. 2.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成立調解而應為一定之給付,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3. 3.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84 條建立家事非訟調解彈性修正機制: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可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Q · 家事調解成立後情況變了,可以改嗎?

可以。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能聲請變更

依家事事件法第 84 條第二項,家事非訟調解成立後,若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可向原調解法院聲請以裁定變更。但變更不溯及既往,已履行部分不受影響。法院裁定前應給關係人陳述意見機會。

白話解讀

你跟前配偶在法院調解成功了,白紙黑字寫好每月付多少扶養費、探視時間怎麼安排。兩年後,他的收入翻了三倍,而你失業了。當初的調解內容現在顯失公平。很多人覺得調解成立就像簽了賣身契,不能改了。錯。第 84 條說得很明確:家事非訟事件的調解可以準用第 83 條的撤銷和變更規定。更重要的是第二項:針對當事人可以處分的事項(像扶養費金額),如果內容還沒完全實現,情勢又變了,依原本的調解內容會「顯失公平」,法院可以依聲請用裁定來改。但這裡有一個關鍵限制:當事人可以處分的事項,法院不能自己跳出來改,必須由聲請人或相對人主動來聲請。調解是雙方合意的結果,法院尊重這個合意,除非當事人自己認為需要改。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84 條為家事非訟事件調解之撤銷、變更專條,準用第 83 條規定,並針對當事人可處分事項建立『情事變更、顯失公平』之裁定變更機制,是家事調解彈性修正的法律基礎,反映家事關係不同於一般民事關係的特殊變動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解後對方不履行,我該走變更還是強制執行?

對方單純不履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就好,調解筆錄就是執行名義。變更是用在情勢改變導致原內容不合理的情況,不是用來對付不履行的人。兩個是完全不同的工具。實務上如果你在聲請強制執行的過程中發現對方確實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如破產),這時候對方可能反過來聲請變更,要有心理準備。

Q2調解時我被壓力說服答應了不合理的條件,能用這條改嗎?

不太能。這條處理的是『調解之後情勢改變』的情況,不是『當初就不合理』。如果是調解當時就有瑕疵(被脅迫、重大誤解),你要走的是撤銷調解的程序,法律依據不同。調解成立後想翻案的黃金時間是 30 天,過了這個期限要以『當初就有瑕疵』為由推翻會非常困難。

Q3家事調解怎麼聲請變更?

向原調解法院遞狀,論述情事變更具體事實與顯失公平判斷,附證據(薪資單、離職證明、診斷書)。法院依第三項給對造陳述意見機會,10 天內你的沉默會被法院理解為沒有反對意見。

Q4已履行的部分能要回來嗎?

不能。準用第 83 條第五項,變更不溯及既往。已給付或受領的部分不受裁定影響。所以聲請變更的最佳時機是在內容『尚未實現』的期間,全部履行完畢的調解沒有變更的空間。

Q5家事事件法第 84 條是什麼?

家事非訟調解的撤銷、變更專條,準用第 83 條規定,並建立情事變更、顯失公平的裁定變更機制。

Q6家事調解的情事變更是什麼意思?

調解成立後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如收入腰斬、子女狀況改變、雙方居所變動等,使原調解內容對一方造成嚴重不合理負擔。

Q7什麼叫『顯失公平』?

不是有點不公平,是達到『繼續維持原狀對一方造成嚴重不合理負擔』的程度。實務看給付金額占收入比例、生活必要開支證明。

Q8什麼是『得處分事項』與『不得處分事項』?

得處分事項:當事人可自由決定的,如扶養費金額、財產分配。不得處分事項:法院須保護的公益,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前者要聲請,後者法院依職權。

Q9情事變更要怎麼證明?

用數字不用形容詞。收入變化的幅度、給付金額占收入的比例、生活必要開支證明、子女需求變化具體資料,量化資料法院才會買單。

Q10聲請變更要多少錢?

家事非訟事件聲請費 1,000 元。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扶養費變更類約 3-8 萬。複雜的可考慮分階段給付。

Q11變更裁定多久會下來?

簡易案件 3-6 個月,複雜案件可能 9-12 個月。法院給陳述意見的程序通常一個月內走完。

Q12聲請變更 vs 強制執行差在哪?

對方不履行直接強制執行(調解筆錄即執行名義)。情事變更導致內容不合理才走變更。兩者完全不同工具,不要搞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得處分事項不得處分事項
啟動方式必須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法院可依職權
典型示例扶養費金額、財產分配比例未成年子女探視、監護
保護法益當事人意思自主子女最佳利益、公益
變更門檻情事變更+顯失公平+內容尚未實現準用第 83 條第一項第三款

得處分事項

啟動方式
必須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
典型示例
扶養費金額、財產分配比例
保護法益
當事人意思自主
變更門檻
情事變更+顯失公平+內容尚未實現

不得處分事項

啟動方式
法院可依職權
典型示例
未成年子女探視、監護
保護法益
子女最佳利益、公益
變更門檻
準用第 83 條第一項第三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 270 条(合意に相当する審判による調停)+ 第 277 条(調停成立の効力と変更)
德國FamFG § 36(Vergleich im Familienverfahren)+ BGB § 313(Störung der Geschäftsgrundla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準用前條之規定。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成立調解而應為一定之給付,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例如依第二十四條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所成立之調解,如有不當或情事變更之情形,應許法院依職權介入,以維持調解之妥當性,自得準用前條撤銷或變更之規定。惟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因調解係經聲請人及相對人合意成立,不宜再由法院任意依職權介入,爰規定如第一項但書。   二、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於調解成立後如遇情事變更,為保障關係人之權益,應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有相同法理適用之必要,爰規定如第二項。   三、為保護關係人之程序權,避免不當侵害其權益,法院就第二項請求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規定如第三項。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得處分之事項名詞
  • 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家事事件法83條文
(1001212 制定)

一、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例如依第二十四條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所成立之調解,如有不當或情事變更之情形,應許法院依職權介入,以維持調解之妥當性,自得準用前條撤銷或變更之規定。惟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因調解係經聲請人及相對人合意成立,不宜再由法院任意依職權介入,爰規定如第一項但書。   二、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於調解成立後如遇情事變更,為保障關係人之權益,應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有相同法理適用之必要,爰規定如第二項。   三、為保護關係人之程序權,避免不當侵害其權益,法院就第二項請求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規定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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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84 條規定:「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準用前條之規定。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8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