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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84 條(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準用前條之規定。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聲請人相對人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2. 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成立調解而應為一定之給付,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3.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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