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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家事事件法 第 84 條(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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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準用前條之規定。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2. 2.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成立調解而應為一定之給付,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3. 3.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84 條建立家事非訟調解彈性修正機制: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可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Q · 家事調解成立後情況變了,可以改嗎?

可以。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能聲請變更

依家事事件法第 84 條第二項,家事非訟調解成立後,若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可向原調解法院聲請以裁定變更。但變更不溯及既往,已履行部分不受影響。法院裁定前應給關係人陳述意見機會。

深度解讀

你跟前配偶在法院調解成功了,白紙黑字寫好每月付多少扶養費、探視時間怎麼安排。兩年後,他的收入翻了三倍,而你失業了。當初的調解內容現在顯失公平。很多人覺得調解成立就像簽了賣身契,不能改了。錯。第 84 條說得很明確:家事非訟事件的調解可以準用第 83 條的撤銷和變更規定。更重要的是第二項:針對當事人可以處分的事項(像扶養費金額),如果內容還沒完全實現,情勢又變了,依原本的調解內容會「顯失公平」,法院可以依聲請用裁定來改。但這裡有一個關鍵限制:當事人可以處分的事項,法院不能自己跳出來改,必須由聲請人或相對人主動來聲請。調解是雙方合意的結果,法院尊重這個合意,除非當事人自己認為需要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得處分之事項名詞
  • 非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家事事件法 第 8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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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84 條規定:「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準用前條之規定。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8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