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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83 條(裁定之撤銷或變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 一、不得抗告之裁定。 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
  2. 法院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撤銷或變更之。
  3. 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
  4. 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5. 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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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Exc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 家事非訟事件無❌羈束性(公益性) 裁定不當得撤銷或變更(可變更性) 一、不得抗告之裁定。 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 2. 法院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依聲請人之聲請,不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撤銷或變更之。 3. 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 4. 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5. 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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