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83 條(裁定之撤銷或變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 一、不得抗告之裁定。 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
- 法院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依聲請人之聲請,不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撤銷或變更之。
- 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
- 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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