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27840 號
要旨
法院填報「家事非訟暫時處分裁定紀錄表」時,有關於法院依職權核發之暫時處分裁定中,勾選「駁回」及「撤回」終結者,以及裁定之案由為「本院依職權為暫時處分」者,其應注意之填寫事項
主旨
各法院填載「家事非訟暫時處分裁定紀錄表」時,請注意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為瞭解、分析家事非訟暫時處分裁定情形,本院前請各法院自 102年 10 月起,於事件終結時在審判系統填報旨揭紀錄表(本院 102年 10 月 1 日、103 年 5 月 12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25912、1030013359 號秘書長函等諒達),合先敘明。
二、查各法院填報之紀錄表,就法院依職權核發之暫時處分裁定中,勾選「駁回」及「撤回」終結者,其案由均為「聲請核發暫時處分事件」。爰請轉知所屬注意,裁定之案由為「本院依職權為暫時處分」者,方應於紀錄表之「暫時處分職權/聲請人別」欄位,勾選「法院依職權核發」,以維資料正確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刊登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