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 10 條
院長或庭長審核第五條之催辦通知或第七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現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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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10條規定,當院長或庭長審核催辦通知或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果發現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的情形,應立即督促妥速辦結。這表示當審核人員發現案件沒有合理的理由拖延進度時,他們有責任要求加快辦案的速度。這種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案件能夠及時處理並確保被告的權益受到保護。 這項規定可以參考《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相關法規文件,以及該法院過去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根據這項規定,在案件未妥善處理或拖延處理的情況下,審理人員可以采取監督措施,包括發出催辦通知或遲延案件的月報表。這些行動旨在確保案件及時辦理,並確保儘快結束案件。 例如,在一個家事法院的案例中,如果一個監護權爭議案件已經拖延了很長時間並且沒有合理的解釋,院長或庭長可以發出催辦通知,要求盡快結束這個案件,以保護孩子和相關當事人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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