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造報之遲延案件數字,應與統計資料核對相符。
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9條,少年及家事法院造報之遲延案件數字,應與統計資料核對相符。這表示法院在報告遲延案件數字時,應與統計資料進行比對,確保數字一致。這條規則旨在促使法院確實報告和處理遲延案件,以確保司法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臺灣閣議決議報告第 2432 號、行政院報告臺閩廳函乙司發第 09903401 號、行政院報告臺閩廳函乙司發第 0950343973 號、行政院報告臺閩廳函乙司發第 09503439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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