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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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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行中,承辦法官或
司法事務官
有更易時,應於遲延案件月報表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法官或原司法事務官之姓名,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
書記官
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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