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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 7 條

  1. 1.承辦書記官就其承辦之案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者,應按月據實造具遲延案件月報表,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庭長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
  2. 2.前項遲延案件月報表,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於翌月二十五日前層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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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7條的規定,承辦書記官在案件結束期限的之後,如果還沒有結束該案件,應按月製作遲延案件月報表。該月報表需要經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庭長核閱後,再送交統計人員呈請院長核定,最後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根據該法條的第2項,少年及家事法院需要在次月的25日之前將遲延案件月報表層報給司法院。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少年及家事法院的案件在承辦書記官的負責下超過規定的期限還沒有結束,那麼該書記官就需要製作遲延案件月報表。這份月報表會記錄相關案件的詳細情況,例如案號、案由、當事人、遲延的原因等等。這份報表需要經過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庭長的審核,確認報表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後,再呈請院長核定。最後,這份報表會以電子檔的形式傳送給司法院,供其統計和分析使用。根據第2項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需要在次月的25日之前將這份報表層報給司法院,以便該院了解和監控遲延案件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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