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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辦書記官就其承辦之案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者,應按月據實造具遲延案件月報表,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庭長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
  2. 前項遲延案件月報表,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於翌月二十五日前層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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