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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
  2. 前項承辦人員,於行合議審判案件,指受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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