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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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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
  2. 2.前項承辦人員,於行合議審判案件,指受命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6條的內容,該條款主要包括兩項內容。第一項規定了遲延案件月報表的編列方式,應按照承辦人員和受理案件的先後順序進行編列,並且每月的編列次序應該與前一個月相同。第二項規定了在行合議審判案件中,受命法官被視為承辦人員。 其中,我們可以參考司法院九十一年度調查刑事遲延案件稽延未結逾時過久未陳明停滯原因件數表作為相關資料來支持這一條款的內容。此表會列出案件的承辦人員以及受理時間的先後順序,以了解案件的編列情況和處理順序。這個表可以作為該條款收集的學術資料的參考依據。 然而,在上述提供的內容中並沒有具體提到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6條的兩項規定的範例。因此,關於這兩項規定的詳細適用情況和實際範例,目前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回答。

  • 合議審判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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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6 條規定:「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前項承辦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