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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 5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案件,自收案之日起,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查明列冊,報請院長閱後,於必要時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一、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八個月;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二個月;詐欺案件、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矚目案件,逾二年二個月。 二、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十個月;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八個月。 三、家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六個月;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小額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八個月。 四、家事非訟及其抗告事件,逾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所定期限屆至前二個月。 五、家事調解事件,逾三個月;有合併或續行調解之情形者,逾八個月。 六、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三個月;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一個月;民事緊急保護令之抗告事件,逾一個月。 七、少年調查、審理、重新審理及執行事件,逾十個月。 八、家事訴訟、家事簡易程序、家事小額訴訟程序及少年刑事程序之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二年二個月;詐欺案件、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六個月。 九、家事訴訟抗告事件,逾八個月;少年保護、少年刑事抗告案件,逾六個月。 十、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及少年刑事聲請再審案件,逾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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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5 條,以下為各項案件的審理期限規定及相關範例: 1. 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逾一年:如果一起家事訴訟案件在進行一年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夫妻進行離婚訴訟,開庭後超過一年仍未判決定讞。 2. 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逾一年六個月:如果一起繼承或財產分配相關的家事訴訟案件在進行一年六個月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父親去世後,家族財產分配訴訟超過一年六個月仍未判決定讞。 3. 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逾一年四個月:如果一起涉及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少年刑事訴訟案件在進行一年四個月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少年涉嫌犯罪,進行沒收程序後超過一年四個月仍未判決定讞。 4. 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逾七個月:如果一起家事訴訟或少年刑事案件在進行七個月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夫妻協議離婚案件在進行七個月後仍未判決定讞。 5. 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逾一年:如果一起繼承或財產分配相關的家事簡易程序案件在進行一年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父親去世後,家族財產分配簡易程序案件超過一年仍未判決定讞。 6. 家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逾四個月:如果一起家事小額訴訟案件在進行四個月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與B發生鄰里糾紛,進行家事小額訴訟超過四個月仍未判決定讞。 7. 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小額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 - 逾七個月:如果一起繼承或財產分配相關的家事小額程序案件在進行七個月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父親去世後,家族財產分配小額程序案件超過七個月仍未判決定讞。 8. 家事非訟事件: - 逾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屆至前二個月:如果一起家事非訟事件在規定的期限屆至前二個月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離婚協議書在有效期屆滿前的兩個月仍未完成執行或解決。 9. 家事調解事件: - 逾三個月:如果一起家事調解事件在進行三個月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夫妻進行調解,調解程序超過三個月仍未達成協議。 10. 有合併或續行調解之情形者: - 逾六個月:如果一起家事調解事件中有合併或續行調解的情形,且在六個月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夫妻進行調解,調解程序中續行調解超過六個月仍未達成協議。 11. 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 - 逾三個月:如果一起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在進行三個月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對B提出保護令申請,審理程序超過三個月仍未結束。 12. 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 - 逾一個月:如果一起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在進行一個月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對B提出暫時保護令申請,審理程序超過一個月仍未結束。 13. 民事緊急保護令之抗告事件: - 逾一個月:如果一起民事緊急保護令之抗告事件在進行一個月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對B提出緊急保護令之抗告,審理程序超過一個月仍未結束。 14. 少年或兒童調查、保護、重新審理、抗告及執行事件: - 逾六個月:如果一起牽涉到少年或兒童的調查、保護、重新審理、抗告及執行事件在進行六個月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少年犯罪案件的保護程序進行超過六個月仍未結束。 15. 家事訴訟、家事簡易程序、家事小額訴訟程序及少年刑事程序之第二審審判案件: - 逾一年六個月:如果一起家事訴訟、家事簡易程序、家事小額訴訟程序或少年刑事程序的第二審審判案件在進行一年六個月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審判超過一年六個月仍未判決定讞。 16. 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二審審判案件: - 逾一年十個月:如果一起涉及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少年刑事訴訟案件在進行一年十個月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少年涉嫌犯罪,第二審沒收程序超過一年十個月仍未判決定讞。 17. 家事非訟抗告事件: - 逾八個月:如果一起家事非訟抗告事件在進行八個月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對家事非訟決定提起抗告,抗告程序超過八個月仍未結束。 18. 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 - 逾四個月:如果一起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在進行四個月後仍未結束,則需要注意提醒相關人員。 - 範例:A對某項特定事項提出聲明,審理程序超過四個月仍未結束。 以上是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5 條的解釋,並且根據相關資料及範例進行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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