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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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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12條規定,公證人應該保存與洗錢防制相關的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本作業辦法於民國106年6月28日生效,該辦法的目的在於要求公證人在執行職務時,確保防制洗錢相關程序的正確遵守。公證人在辦理交易時,應保存相關交易紀錄,並對可疑交易進行申報。這可以幫助防止洗錢行為的發生,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透明。該辦法的實施對於防制洗錢相關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資料: -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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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