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12條規定,公證人應該保存與洗錢防制相關的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本作業辦法於民國106年6月28日生效,該辦法的目的在於要求公證人在執行職務時,確保防制洗錢相關程序的正確遵守。公證人在辦理交易時,應保存相關交易紀錄,並對可疑交易進行申報。這可以幫助防止洗錢行為的發生,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透明。該辦法的實施對於防制洗錢相關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資料: -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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