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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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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應於發現前條所定情形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格式,填具下列事項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一、請求人及其代理人基本資料: (一)請求人及其代理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字號、職業、國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請求人或代理人為法人、法律協議或團體者,應填具其名稱、登記或註冊日期及其字號、代理人、管理人或受託人之聯絡方式及地址。 (三)請求人是否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四)代理人與請求人之關係。 二、請求事項: (一)交易型態。 (二)交易起迄日。 (三)支付工具及數額。 (四)交易帳號。 (五)符合第十條之情形及理由。 三、申報公證人之姓名、公證人證書字號(或任職地方法院)及聯絡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11條,公證人應在發現防制洗錢情形後的十五天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相關資料。根據法務部調查局所定格式,申報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1.請求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字號、職業、國籍、住址及聯絡方式。如果請求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法律協議或團體,則需提供該組織的名稱、登記或註冊日期、字號,以及代理人、管理人或受託人的聯絡方式和地址。 2.請求事項的內容,包括交易型態、交易起迄日、支付工具及數額,以及交易帳號。 3.申報公證人的姓名、公證人證書字號(或任職地方法院),以及聯絡方式。 參考資料:《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 公證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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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公證人應於發現前條所定情形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格式,填具下列事項以郵寄、傳真、電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