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申報者,係指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請求人未依公證人所訂期限提供身分確認之資料。 二、公證費用或交易金額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 三、公證費用或交易金額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請求人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 四、請求人無正當理由要求立即買賣不動產或事業體。 五、請求人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法務部公布之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恐怖分子。 六、交易資金直接源自或將支付於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且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 七、公證、認證事件終結後,發現無該請求人存在,或有其他事實足認請求人係被他人冒用身分。
根據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 10 條,公證人應依照以下情形進行申報: 1. 請求人未按照公證人設定的期限提供身分確認所需的資料。 2. 公證費用或交易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而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 3. 公證費用或交易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且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多次或連續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的現金支付。 4. 請求人無正當理由要求立即買賣不動產或事業體。 5. 請求人屬於法務部公告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涉及法務部公布的其他國家、國際組織確定或追查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 6. 交易資金直接來自或將支付給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7. 在公證或認證事務結束後,發現該請求人不存在或有其他證據顯示請求人的身分可能被他人冒用。 舉例,在第2項中,如果請求人以大筆現金支付公證費用或交易金額,並無正當理由解釋為何不使用銀行轉帳或其他較正規的支付方式,公證人就應該進行申報。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法務部,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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