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應就受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件設置檔案,自受特定交易公證、認證請求之日起五年內,保存確認請求人及本辦法所要求之其他相關人員身分證明、聲明文件影本或予以抄錄,並留存往來文件、紀錄憑證副本、電子檔案或抄錄之資料。
根據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9條,公證人在受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件時,需要設置檔案並保存相關文件和資料。這些文件包括確認請求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身分證明、聲明文件的影本或抄錄,以及往來文件、紀錄憑證副本、電子檔案或抄錄之資料。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公證人對於特定交易的身分確認工作能夠紀錄保存,以便日後查驗和監督。相關資料保留的期限為受理特定交易公證、認證請求之日起五年內。 參考資料: -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第9條",中華民國法務部,[URL] -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中華民國法務部,[URL] 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所提供的資料,公證人在辦理特定交易的公證、認證事件時,需要依照防制洗錢作業辦法第9條的規定,保存確認請求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身分證明、聲明文件的影本或抄錄,並保存相關往來文件、紀錄憑證副本、電子檔案或抄錄之資料。例如,如果公證人受理一筆涉及洗錢防制的交易公證請求,他們需要保存請求人和相關人員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身分證影本或聲明文件的抄錄。同時,他們也需要保留與該交易相關的往來文件,如合同、支付紀錄,以及其他相關的紀錄資料。這些保存的資料將在五年內保留,以便未來的審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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