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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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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或前條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知有前條情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通報格式,簽報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通報。 二、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事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三、前二款申報書、通報書及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應依法務部調查局規定之格式辦理。 四、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通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9條之規定,公證人對於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的申報或通報,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知有相關情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務部調查局所規定的申報、通報格式,經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申報或通報。 2.對於明顯重大且緊急的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事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申報,並補辦書面資料。但如果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則無需補辦申報書,並應保留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3.申報書、通報書和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應按照法務部調查局所規定的格式進行處理。 4.申報、通報的資料以及相關的紀錄憑證的保存,應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相關範例:依據法務部調查局所制定的格式,公證人在發現疑似洗錢交易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應填寫相關的申報或通報書,並經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如果該交易屬於明顯重大且緊急的事件,公證人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補辦書面資料。這些申報書、通報書和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應按照法務部調查局的格式進行處理,並在保存這些資料時遵守第二十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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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9 條規定:「公證人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或前條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