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1條: 1. 前條第一項保存之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特定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這表示公證人在進行交易紀錄保存時,必須確保保存的紀錄能夠完整且準確地重建特定交易的內容。這些保存的紀錄可以用來作為調查和證明不法活動的證據。舉例來說,如果有一筆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活動,公證人應保存相關的交易紀錄,包括交易的金額、日期、參與的人員和交易的目的等。 2. 司法院、法務部、監督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因調查洗錢或資恐事件,依法要求公證人出具前條文件時,公證人應確保迅速提供無虞。 根據法律,司法院、法務部、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在調查洗錢或資恐事件時,有權要求公證人提供前條所指的文件。公證人應確保能夠迅速且無虞地提供這些文件。這意味著公證人應按照法律要求將文件提供給相關機關,並保證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例如,如果監督機關調查一宗涉嫌洗錢的案件,他們可能需要公證人出具相關的文件,公證人應根據要求提供這些文件,確保提供的文件真實、完整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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