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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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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保存之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特定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2. 2.司法院、法務部、監督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因調查洗錢或資恐事件,依法要求公證人出具前條文件時,公證人應確保迅速提供無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1條: 1. 前條第一項保存之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特定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這表示公證人在進行交易紀錄保存時,必須確保保存的紀錄能夠完整且準確地重建特定交易的內容。這些保存的紀錄可以用來作為調查和證明不法活動的證據。舉例來說,如果有一筆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活動,公證人應保存相關的交易紀錄,包括交易的金額、日期、參與的人員和交易的目的等。 2. 司法院、法務部、監督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因調查洗錢或資恐事件,依法要求公證人出具前條文件時,公證人應確保迅速提供無虞。 根據法律,司法院、法務部、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在調查洗錢或資恐事件時,有權要求公證人提供前條所指的文件。公證人應確保能夠迅速且無虞地提供這些文件。這意味著公證人應按照法律要求將文件提供給相關機關,並保證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例如,如果監督機關調查一宗涉嫌洗錢的案件,他們可能需要公證人出具相關的文件,公證人應根據要求提供這些文件,確保提供的文件真實、完整無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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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21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保存之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特定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司法院、法務部、監督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