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3條規定如下: 1. 勞工提出補償金請求時,應明確指出請求的具體金額和事由,同時應該明確指出雇主應當履行或不履行的具體行為和期限。 2. 對於前項提出之補償金請求訴訟,其訴訟標的價值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二第一項但書的規定進行評估。 3. 法院准許補償金請求時,應評估雇主延遲履行一定行為或不行為對勞工的實益,並確定履行期限。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雇主應當在何時履行相應的義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