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否認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推定者,應提出反對證據證明之。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62 條」規定,若雇主否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的推定,雇主需要提供相關的反對證據予以證明。 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公布的「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62 條,當雇主否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的推定情況時,應提出相應的反對證據並加以證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