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勞動事件法 第 37 條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翻轉工資爭議舉證責任:勞工只要證明錢從公司來,雇主就要反證該筆不是工資。

Q · 獎金、津貼、福利金算不算工資?由誰負舉證責任?

依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勞工只要證明三件事——「我拿到這筆錢」「錢來自公司」「跟我的工作有關」——法律就推定該給付是工資;雇主若主張該筆並非工資(不具勞務對價性或非經常性),需自行舉證反駁。此推定直接影響資遣費、加班費、平均工資、勞健保投保薪資的計算基礎。

白話解讀

領薪水的人最無力的一刻,不是被欠薪,而是被欠之後老闆轉頭說「那筆錢不是工資,是獎金,是津貼,是福利金」。你翻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看到工資要「勞務對價性」加「經常性給與」,你腦袋一片空白,你怎麼證明「經常性」?第 37 條把這整個問題翻了過來。你只要證明三件事:「我拿到這筆錢」「錢是從公司來的」「跟我的工作有關」,法律就推定這是工資。老闆要反駁,他要拿證據來證明「這筆錢不具勞務對價性或不具經常性」。他是計算方的人,他是文件保管方,他有義務證明,你不用。這個推定直接改寫了資遣費怎麼算、加班費怎麼算、勞健保怎麼投。金額級別動輒翻倍。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為工資爭議舉證責任翻轉規範,建立「自勞動關係受領給付=推定為工資」的法律推定,將勞工原本須證明「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的負擔,移轉由雇主反證該給付非屬工資,是台灣勞動訴訟工資攻防戰的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月底薪(TWD)伙食津貼/月(TWD)全勤獎金/月(TWD)近 6 個月績效獎金總額(TWD)年資(年)(year)
  • 依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主張納入後之平均工資 + 資遣費差額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發的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算工資嗎?

不一定,看實質。如果章程或勞動契約明文規定一定月數,公司年年發且金額固定,這就有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算工資。若是公司視盈虧酌發、金額逐年變動、明訂為「恩給」,可能不算。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讓你不用自己證明,公司要證明它不是。內行人提示:打開過去 3 到 5 年的薪資條看三節獎金的金額是否固定、發放日期是否規律,規律性越強越難辯成非工資。

Q2薪資單上「伙食津貼」這欄 2400 元算工資嗎?

實務上多數認定是工資的一部分。雖然每月 2400 元以下的伙食費依所得稅法免稅,這是稅法的優惠,不等於它在勞基法上不是工資。它具有經常性、與勞務相關,符合工資定義,應納入資遣費和加班費計算基礎。內行人提示:這是老闆最常用的灰色地帶之一,很多人領了一輩子不知道這欄一直在被排除計算。打官司前先試算把它納入後的差額,通常夠讓你決定值不值得告。

Q3我是業務,每月領「底薪加業績獎金」,資遣費怎麼算?

業績獎金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幾乎確定是工資。資遣費計算基礎應該是離職前 6 個月平均工資(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包含底薪和業績獎金。公司若只用底薪計算,你可以引用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要求納入獎金。內行人提示:業務型工作的業績獎金往往是底薪的兩到三倍,差額可能是數十萬,務必試算後再談和解金額。本數據請以個案平均工資為準。

Q4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是什麼?

工資爭議舉證責任翻轉規範:勞工只要證明「自公司受領、基於勞動關係」三件基本事實,雇主就要反證該筆不是工資。是勞動訴訟工資爭議的決勝樞紐。

Q5什麼叫工資推定?

法律明文規定符合特定外觀(自雇主受領、基於勞動關係)的給付,即推定為工資,不另要求勞工證明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雇主要排除推定須自行舉證。

Q6獎金算不算工資?

推定算工資。實質上具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的獎金、津貼、抽成都納入,雇主想排除須具體舉證該筆屬恩給或偶發。

Q7什麼叫「自勞動關係受領」?

指給付的法律基礎是僱傭契約,而非贈與、借貸、合作分潤等其他法律關係。承攬契約原則上不適用本條。

Q8資遣費怎麼算?爭議獎金能納入嗎?

依勞基法第 17 條離職前 6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爭議的績效獎金、全勤獎金、伙食津貼可主張納入,由公司依本條反證。

Q9加班費計算基礎如何擴大?

把全勤獎金、伙食津貼、業績抽成全部納入「一小時工資」計算,差額可達原本算法的 1.5-2 倍。引用本條主張推定。

Q10怎麼蒐集證明「自公司受領」的證據?

銀行入帳紀錄、薪資單、勞動契約、員工編號相關文件。若公司拒絕提供薪資清冊,可依勞動事件法第 35、36 條聲請法院命令。

Q11勞動訴訟要花多少錢?

依勞動事件法第 12 條,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訴訟暫免徵收 2/3 裁判費。律師費 5-10 萬起跳,小額可自己跑。

Q12勞動事件法 37 條 vs 民訴第 277 條但書差在哪?

民訴 277 條但書是抽象的「顯失公平」原則,本條是具體化的明文推定,免去個案逐一論證舉證責任分配是否顯失公平的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before_actafter_act_37
誰要舉證勞工要證明工資的「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勞工只要證明「自公司受領」「基於勞動關係」,雇主反證
證據負擔勞工須自行統計多年薪資明細勞工只要證明三件基本事實,舉證負擔大幅減輕
雇主名目遊戲用「獎金」「福利金」名目排除可在訴訟中得逞名目遊戲失效,要拆掉推定須拿文件具體反證
勝率勞工因舉證困難多敗訴或和解打折勞工勝率大幅提升,和解槓桿增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審判法・労働基準法第11条(賃金の定義)— 日本では本条のような訴訟法上の推定規定はなく、判例による立証責任分配で対応
🇰🇷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2조(임금 정의)+ 노동위원회 사실인정 실무 — 한국에는 본조와 같은 명문 추정규정 없음
🇨🇳 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 中國尚無等同訴訟法推定規範,主要透過工資支付台帳舉證
🇩🇪 德國ArbGG (Arbeitsgerichtsgesetz) + BGB § 614 — 德國透過 BAG 判例形成「雇主未保存工資紀錄即推定勞工主張」之類似效果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3243-1 sq.(薪資單義務)+ 判例形成的舉證負擔分配 — 法國無等同明文推定,但薪資單缺漏對雇主不利
🇺🇸 美國FLSA Section 11(c)(雇主紀錄義務)+ Anderson v. Mt. Clemens Pottery Co., 328 U.S. 680 (1946)(雇主未保存紀錄時的舉證責任轉換)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