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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判命雇主給付補償金確定後,於判決所定之履行期限內,勞工僅得就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聲請強制執行
  2. 雇主逾前項期限未履行或未經執行完畢者,勞工僅得就補償金請求聲請強制執行,不得就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聲請強制執行或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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