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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停止原訴訟程序者,不妨礙依民事訴訟法證據保全之裁定。
  2.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追加之訴確定後,法院就停止原訴訟程序之裁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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