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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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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停止原訴訟程序者,不妨礙依民事訴訟法證據保全之裁定。
  2. 2.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追加之訴確定後,法院就停止原訴訟程序之裁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9條,如果法院根據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裁定停止原訴訟程序,這不會阻礙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為證據保全而下裁定。 2.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9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追加的訴訟確定後,法院可以根據聲請或職權撤銷停止原訴訟程序的裁定。 這個回答基於題目中提供的上下文內容和問題的要求,沒有其他參考來源。

  •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證據保全名詞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追加之訴名詞
  • 撤銷名詞
  • 勞動事件法4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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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69 條規定:「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停止原訴訟程序者,不妨礙依民事訴訟法為證據保全之裁定。本法第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