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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十條第五項之律師酬金,其數額由法院於每審級終局裁判時,另以裁定酌定之;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於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予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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