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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7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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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依本法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職權
宣告免為假執行
而未為
宣告
者,依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九十四條
規定以判決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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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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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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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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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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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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