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而未為宣告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以判決補充之。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72條規定,如果法院未按照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2項的規定宣告免為假執行,則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的規定以補充判決的方式處理。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補充判決,以補正法院未宣告免為假執行的遺漏。具體而言,這意味著法院在判決中未明確宣告免為假執行或忽視了免為假執行的聲請時,當事人可以提出聲請,要求法院進一步處理這個問題。例如,如果在一起勞動事件中,法院在判決中未宣告免為假執行,也未處理當事人的免假執行聲請,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出補充判決的請求,以解決這個遺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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