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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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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工會,不得向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請求報酬對價、移轉權利或其他任何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工會不得向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請求報酬、對價、移轉權利或其他任何利益。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勞工免受工會的不正當要求或壓力。具體而言,工會不能以此作為要求勞工支付會費的藉口。這也意味著工會不能以任何方式要求勞工交出他們的薪水、福利或其他權益。如果工會違反了這一規定,勞工可以採取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例如,他們可以向勞工監察機關投訴,或者提起相關的法律訴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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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71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工會,不得向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請求報酬、對價、移轉權利或其他任何利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