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工會,不得向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請求報酬、對價、移轉權利或其他任何利益。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工會不得向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請求報酬、對價、移轉權利或其他任何利益。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勞工免受工會的不正當要求或壓力。具體而言,工會不能以此作為要求勞工支付會費的藉口。這也意味著工會不能以任何方式要求勞工交出他們的薪水、福利或其他權益。如果工會違反了這一規定,勞工可以採取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例如,他們可以向勞工監察機關投訴,或者提起相關的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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