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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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43 條規定工會代位訴訟所得僅可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其餘須全額交付勞工,且工會不得請求報酬。
Q · 工會代我打官司,能從我贏的錢裡抽成嗎?
不能。勞動事件法 43 條明文禁止
依勞動事件法第 43 條,工會代位提起勞動訴訟所得款項,僅能扣除「訴訟必要費用」(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旅費等實報實銷項目),其餘必須全額交付給選定的勞工,且工會「不得請求報酬」。任何固定比例的「行政手續費」、「成功報酬」、「處理費」都屬違法。違反時勞工可請求交付並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追討。
白話解讀
人性的第一個疑問:為什麼工會要幫我打官司?他們要分多少?這個疑問不是多心,是理性。因為律師收成功報酬是業界慣例(10%-30% 很常見)。但這條法律用兩句話把這個疑問徹底關起來:工會應將訴訟所得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全部交付勞工;工會「不得請求報酬」。也就是說,你贏來的每一塊錢,除了程序中實際花掉的費用(印花、鑑定、差旅)以外,都必須回到你的手上。工會不是律師事務所,它的角色是公益性社團法人,這條把這個法律定位變成明文規定的義務。實務意義很具體:當工會來拉你加入訴訟時,你可以直接問「費用怎麼算」,如果對方暗示有任何比例的抽成,這是違法的。這條也是勞工能夠放心把案件交給工會、不用擔心被「自己陣營的人」剝削的制度保障。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43 條為工會代位訴訟之分配規範,明定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之 1 及勞動事件法第 42 條提起集體訴訟所獲款項,須扣除實報實銷之訴訟必要費用後,逐一分別交付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且工會本身不得就此訴訟收取任何形式報酬,以維護工會公益代表角色之純粹性。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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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工會說要扣 5% 作為「行政手續費」,可以嗎?
不可以。勞動事件法第 43 條明文工會「不得請求報酬」。行政手續費、處理費、管理費等任何名目的固定比例扣款都屬於報酬的變形,違反本條。合法的扣除只有「訴訟必要費用」,且必須實報實銷有單據。如果工會堅持抽成,可書面拒絕並要求全額交付;若工會仍不交付,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交付訴訟所得。
Q2訴訟必要費用包含哪些項目?
一般公認包括:裁判費、印花稅、公證費、鑑定費、證人旅費與出庭費、律師費(如有另委任律師)、必要差旅與郵資。工會的行政人員薪資、辦公室租金、日常運作成本不在內。每一筆費用應有對應單據,沒單據的就是工會自己的經營成本不能轉嫁。
Q3工會代位訴訟所得怎麼分配?
依勞動事件法第 43 條,工會應將代位訴訟所得,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為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注意是「分別」交付,不能併入工會一般帳戶後再按比例分配,而是個別計算每位勞工的請求金額並逐一交付。
Q4勞動事件法 43 條是什麼?
規範工會代位訴訟所得之分配規則,扣除必要費用後須全額交付勞工,且工會不得收任何報酬,是集體勞動訴訟的反剝削安全栓。
Q5「訴訟必要費用」包含哪些?
裁判費、印花稅、公證費、鑑定費、證人旅費與出庭費、必要差旅與郵資等程序中實際發生且有單據的支出。
Q6什麼叫「工會不得請求報酬」?
工會不能向會員收取任何形式的成功報酬、抽成、行政手續費、處理費,連 1% 都不行,這是絕對禁止規定。
Q7為什麼工會跟律師不能一樣收成功報酬?
因為工會是公益性社團法人,與商業性律師事務所本質不同,立法者為維護工會公益純粹性而設此絕對禁止規定。
Q8工會代位訴訟所得怎麼分配給勞工?
工會須個別計算每位選定勞工的請求金額,扣除該案訴訟必要費用後,逐一分別交付,不能併入工會帳戶後再按比例發放。
Q9怎麼確認工會沒有違法抽成?
訴訟結束後要求工會提供完整費用單據清單,逐項核對:判決金額 − 單據總額 = 應交付金額,差額即為違法抽成。
Q10工會違法抽成怎麼救濟?
先寄存證信函限期要求交付差額;逾期不交付,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依民法 179 條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Q11選定工會代訴的費用要付多少?
工會免徵裁判費(勞動事件法 12 條),勞工不需另付律師費或工會報酬,僅由判決所得扣除實際發生之訴訟必要費用。
Q12工會代位訴訟 vs 委任律師差在哪?
工會免裁判費且禁止抽成;律師可收成功報酬通常 10-30%。但工會行政能量與訴訟策略選擇能力可能不如專業律師事務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Feature a | Feature b | Feature c | Feature d |
|---|---|---|---|---|
| 工會代位訴訟 | 裁判費可暫免徵收(勞動事件法 12 條) | 工會不得請求報酬(本條) | 需多數勞工選定授權 | 適用對象限工會會員 |
| 委任律師訴訟 | 裁判費依一般規定徵收 | 律師可收成功報酬(10-30%) | 個別委任契約 | 任何勞工皆可委任 |
| 勞工自行訴訟 | 勞工起訴可暫免裁判費(勞動事件法 12 條) | 無律師費但全程自理 | 個人單獨進行 | 限自己案件 |
Feature a
- 工會代位訴訟
- 裁判費可暫免徵收(勞動事件法 12 條)
- 委任律師訴訟
- 裁判費依一般規定徵收
- 勞工自行訴訟
- 勞工起訴可暫免裁判費(勞動事件法 12 條)
Feature b
- 工會代位訴訟
- 工會不得請求報酬(本條)
- 委任律師訴訟
- 律師可收成功報酬(10-30%)
- 勞工自行訴訟
- 無律師費但全程自理
Feature c
- 工會代位訴訟
- 需多數勞工選定授權
- 委任律師訴訟
- 個別委任契約
- 勞工自行訴訟
- 個人單獨進行
Feature d
- 工會代位訴訟
- 適用對象限工會會員
- 委任律師訴訟
- 任何勞工皆可委任
- 勞工自行訴訟
- 限自己案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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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1109 制定)
工會應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前條之訴訟所得,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為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並不得請求報酬。
立法理由工會為公益性社團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其為選定之會員及視為選定之併案請求權人進行訴訟所得,係本於選定人及視為選定人之實體上權利所受給付,工會除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外,不宜更有所得,亦不應向選定人及視為選定人請求報酬,爰設本條規定。
- 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
- 必要費用名詞
- 報酬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條文
- 勞動事件法 第 42 條條文
工會為公益性社團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其為選定之會員及視為選定之併案請求權人進行訴訟所得,係本於選定人及視為選定人之實體上權利所受給付,工會除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外,不宜更有所得,亦不應向選定人及視為選定人請求報酬,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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