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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勞動事件法
第 4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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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
宣告
雇主得供
擔保
或將請求
標的物
提存
而免為
假執行
。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之一
及本法
第四十二條
所提訴訟,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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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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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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