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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2. 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3.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所提訴訟,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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