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免徵收部分裁判費之勞動事件,經撤回起訴、上訴、成立和解或調解者,當事人所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以所繳裁判費超過原應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一部分為限。
根據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75 條,當勞動事件經過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成立和解或調解時,當事人可以申請退還部分裁判費。具體而言,退還金額限制為所繳裁判費超過原應徵收裁判費的三分之一部分。這意味著如果當事人實際繳納的裁判費超過原本應該支付的費用的三分之一,那麼他們可以申請退還超過的部分。 參考資料: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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