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76條規定如下: 1. 勞動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法官宜隨時依訴訟進行程度鼓勵兩造合意移付調解。 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當勞動事件正在審理中時,法官應該根據訴訟的進行情況,隨時鼓勵雙方達成調解的共識。 2. 前項情形,得自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中,依個案需求酌選適當之人為調解委員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再報請法官共同行之。 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當勞動事件正在審理中且需要進行調解時,可以從法院聘任的勞動調解委員中挑選適合的人做為調解委員先行進行調解,直到達到一定程度,再請法官共同進行。 3.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自轄區內地方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中,酌選適當之人為前項調解委員。 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可以從其轄區內的地方法院聘任的勞動調解委員中,挑選適合的人做為前面所提到的調解委員。 依照上述解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76條的目的在於鼓勵在訴訟繫屬中的勞動事件進行調解,並提供了在調解過程中使用調解委員的規定和程序。調解委員可以在法官的指示下,先行進行一定程度的調解,以協助雙方達成共識。在高等法院和分院,也可以從地方法院聘任的勞動調解委員中挑選適合的人作為調解委員。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速解決勞動爭議,並提供更迅速和有效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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