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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動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法官宜隨時依訴訟進行程度鼓勵兩造合意移付調解。
  2. 前項情形,得自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中,依個案需求酌選適當之人為調解委員先行調解,至相當程度,再報請法官共同行之。
  3.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自轄區內地方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中,酌選適當之人為前項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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