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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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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商業法院)商業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 條規定商業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該辦法行之。商業調解委員的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受到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的規範。具體依據該辦法進行相關程序和規定。 參考資料: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2019年修正)

  • 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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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 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商業法院)商業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