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辦理商業調解事件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商業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根據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2條,商業調解委員辦理商業調解事件時可以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他們應該在每次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商業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參考資料: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2019年修正):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4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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