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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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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辦理商業調解事件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商業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由承辦書記官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2條,商業調解委員辦理商業調解事件時可以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他們應該在每次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商業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參考資料: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2019年修正):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40042

  • 報酬名詞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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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2 條規定:「商業調解委員辦理商業調解事件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