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4 條
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與商業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而事實證據資料得互為利用,且非專屬於其他法院管轄者,得合併向商業法院起訴,或於商業訴訟事件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4 條規定了在民事訴訟事件中,如果該訴訟標的與商業訴訟事件的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且事實證據資料可以互為利用,且該事實證據資料不屬於其他法院的專屬管轄範圍,那麼就可以將該訴訟合併起訴到商業法院,或者在商業訴訟事件繫屬中追加或提起反訴。 根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專題網頁上的資料,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4 條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審理的集中化,並且讓相關的事實證據資料能夠得到充分利用,以提高審理效率和確保公正性。這一條規定的出現主要是爲了解決當事人在不同法院分別提起相關訴訟事件的問題,使相關事件能夠在同一個法院進行審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