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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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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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1條是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訂定的。根據這一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於收到訴狀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這個期限可根據審理需要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這個規定旨在確保商業事件能夠得到及時審理和解決。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根據這一規定,法院應在30天內完成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法規
- 第四十二條條文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4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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