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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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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1條是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訂定的。根據這一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於收到訴狀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這個期限可根據審理需要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這個規定旨在確保商業事件能夠得到及時審理和解決。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根據這一規定,法院應在30天內完成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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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