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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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商業法院院長(以下簡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如附件),經法官、庭長核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於翌月十五日前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 一、商業調解事件逾四個月。 二、商業訴訟事件逾二年。 三、商業非訟事件逾六個月。 四、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逾八個月。 五、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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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3條規定了商業事件在逾期未終結時應遵循的辦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商業事件包括商業調解事件、商業訴訟事件、商業非訟事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以及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以下是對每項事件的解釋: 一、商業調解事件逾四個月: 商業調解事件是指當事人透過商業調解進行爭議解決的事件。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商業調解事件在四個月內未終結,法院院長應負責督促迅速辦理。 二、商業訴訟事件逾二年: 商業訴訟事件是指當事人透過商業訴訟進行爭議解決的事件。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商業訴訟事件在二年內未終結,法院院長應負責督促迅速辦理。 三、商業非訟事件逾六個月: 商業非訟事件是指不需要進行訴訟程序的商業爭議解決事件。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商業非訟事件在六個月內未終結,法院院長應負責督促迅速辦理。 四、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逾八個月: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是指法院根據特定情況下的需要,對爭議當事人之財產或權益進行臨時處分的事件。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在八個月內未終結,法院院長應負責督促迅速辦理。 五、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五個月: 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其他申請或聲明的事件。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在五個月內未終結,法院院長應負責督促迅速辦理。 根據這些規定,法院應按月填寫遲延案件月報表並向法官、庭長核閱後送交司法院。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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