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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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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商業法院院長(以下簡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如附件),經法官、庭長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於翌月十五日前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 一、商業調解事件逾四個月。 二、商業訴訟事件逾二年。 三、商業非訟事件逾六個月。 四、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逾八個月。 五、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五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3條規定了商業事件在逾期未終結時應遵循的辦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商業事件包括商業調解事件、商業訴訟事件、商業非訟事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以及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以下是對每項事件的解釋: 一、商業調解事件逾四個月: 商業調解事件是指當事人透過商業調解進行爭議解決的事件。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商業調解事件在四個月內未終結,法院院長應負責督促迅速辦理。 二、商業訴訟事件逾二年: 商業訴訟事件是指當事人透過商業訴訟進行爭議解決的事件。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商業訴訟事件在二年內未終結,法院院長應負責督促迅速辦理。 三、商業非訟事件逾六個月: 商業非訟事件是指不需要進行訴訟程序的商業爭議解決事件。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商業非訟事件在六個月內未終結,法院院長應負責督促迅速辦理。 四、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逾八個月: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是指法院根據特定情況下的需要,對爭議當事人之財產或權益進行臨時處分的事件。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在八個月內未終結,法院院長應負責督促迅速辦理。 五、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五個月: 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其他申請或聲明的事件。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在五個月內未終結,法院院長應負責督促迅速辦理。 根據這些規定,法院應按月填寫遲延案件月報表並向法官、庭長核閱後送交司法院。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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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 3 條規定:「商業事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商業法院院長(以下簡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