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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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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商業法院書記處查明列冊,報請院長閱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法官及其庭長促請注意: 一、商業調解事件逾三個月。 二、商業訴訟審判事件逾一年六個月。 三、商業非訟事件逾五個月。 四、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逾七個月。 五、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5條規定了不同商業事件的處理期限。根據此條規,以下是不同商業事件的處理期限: 一、商業調解事件逾三個月。 商業調解事件指進行商業調解的案件。根據本條規定,商業調解事件應在三個月內結束,如果超過三個月仍未終結,則應將該案列入查明冊,並報請院長核閱。 二、商業訴訟審判事件逾一年六個月。 商業訴訟審判事件指進行商業訴訟審判的案件。根據本條規定,商業訴訟審判事件應在一年六個月內結束,如果超過一年六個月仍未終結,則應將該案列入查明冊,並報請院長核閱。 三、商業非訟事件逾五個月。 商業非訟事件指非經由訴訟程序處理的商業事件。根據本條規定,商業非訟事件應在五個月內結束,如果超過五個月仍未終結,則應將該案列入查明冊,並報請院長核閱。 四、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逾七個月。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指根據法院決定而產生的暫時處分狀態的事件。根據本條規定,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應在七個月內結束,如果超過七個月仍未終結,則應將該案列入查明冊,並報請院長核閱。 五、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 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指不屬於前述四種商業事件類型的其他案件。根據本條規定,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應在四個月內結束,如果超過四個月仍未終結,則應將該案列入查明冊,並報請院長核閱。 以上是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5條規定的商業事件的處理期限。請注意,該法規未具體規定這些期限的計算方式或其他相關細節。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解釋和適用。

  • 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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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 5 條規定:「商業事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商業法院書記處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長名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