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 100 條定義:舊刑法指 1928 年施行之刑法,刑律指 1912 年暫行新刑律,其他法令指刑法施行前同效力之刑事法令。
Q · 判決書裡的「舊刑法」是哪一年的刑法?
1928 年版刑法;「刑律」則指 1912 年暫行新刑律
依刑法施行法第 100 條,「舊刑法」專指中華民國十七年(1928 年)九月一日施行的刑法,「刑律」專指元年(1912 年)三月十日頒行的暫行新刑律,「其他法令」則指刑法施行前與法律有同一效力的刑事法令。當案件橫跨不同年代、需依刑法第 2 條從新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時,這些定義決定要套用哪一部法律的條文。
刑法是 1935 年訂的,但在它之前還有兩部刑事法律:1928 年的「舊刑法」和 1912 年的「暫行新刑律」。今天還會碰到這些古董嗎?會。刑法第 2 條規定「從新從輕」,意思是新法重、舊法輕的時候要用舊法。所以一個案子如果橫跨幾個年代,可能要翻出 1912 年的刑律來比對。但「舊法」到底指什麼?這條 100 條就是定義詞典:「舊刑法」就是 1928 年版,「刑律」就是 1912 年版的暫行新刑律,「其他法令」指刑法施行前跟法律同等效力的刑事規定。聽起來像歷史課,但這些定義決定了一個案子要套用哪個版本的條文,差別可能是有罪或無罪。
刑法施行法第 100 條為定義性條文,明確界定三個歷史名詞:「舊刑法」指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刑律」指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其他法令」指刑法施行前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作為新舊刑事法律比較適用時的版本辨識基準。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極少數,但理論上仍可能。戰前案件的重新審理、平反程序、歷史案件回溯時,法院依刑法第 2 條從輕原則,必須回頭比對當時的法律。刑法施行法第 100 條就是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查詢「舊刑法」與「刑律」具體所指年份的依據。實務上多數人一輩子不會用到,但寫法制史論文或處理歷史平反案件的律師,這是基本功。
因為它由 1912 年北洋政府公布,當時稱「暫行」是因為立法者打算之後再修正。後來被 1928 年舊刑法與 1935 年現行刑法相繼取代,但第 100 條把這個名詞鎖定下來避免後人混淆。「新刑律」的「新」是相對於清末「大清新刑律」而言,了解歷史脈絡才能讀懂民初法制文獻。
指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即 1928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刑法,與 1935 年的現行刑法是不同版本,條號與內容可能完全不同。
不能直接拿現行刑法的條號比對,必須找出 1928 年版本逐條對照。實務上需透過刑法施行法第 100 條先確認「舊刑法」所指年份,再回溯該版本全文。
它是定義條文,鎖定「舊刑法」「刑律」「其他法令」三個名詞各指哪一部法律,作為新舊法比較時辨識版本的索引。
民國元年(1912 年)三月十日頒行的刑事法律,本條定名為「刑律」,源自清末大清新刑律。
指刑法施行前,雖非正式法律但實際具備法律效力的刑事規定,本條統稱「其他法令」。
先依本條確認「舊刑法」是 1928 年版,再回溯該年版本全文逐條比對,不能直接套現行刑法條號。
依刑法第 2 條從新從輕原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比較新舊法擇對行為人最有利者適用。
依案件行為時間對照本條:1912 用刑律、1928 用舊刑法、1935 後用現行刑法,必要時查當時的其他法令。
援引時標明版本年份(如「1928 年舊刑法第 X 條」),避免與現行刑法混淆,並可註明本條定義依據。
舊刑法是 1928 年版、刑律是 1912 年版,年代不同、內容不同,本條把兩者名詞分別鎖定。
| 名詞 | 法律全名 | 施行/頒行日期 | 民國紀年 |
|---|---|---|---|
| 刑律 | 暫行新刑律 | 1912-03-10 | 元年三月十日 |
| 舊刑法 | 刑法(1928 年版) | 1928-09-01 | 十七年九月一日 |
| 現行刑法 | 中華民國刑法 | 1935-07-01 | 二十四年七月一日 |
| 其他法令 | 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 刑法施行前 | —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