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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
(罰金貨幣單位與罰鍰倍數)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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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刑法
修正施行後,
刑法
分則編所定
罰金
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刑法
修正時,
刑法
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刑法
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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