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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罰金貨幣單位與罰鍰倍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2.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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