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101條規定,刑法分則編未修正的罰金條文一律乘30倍並以新臺幣計算,72至94年間修正者乘3倍。
Q · 刑法寫罰金一千元,我真的只要繳一千元嗎?
不是。多數條文要乘30倍,實際是新臺幣三萬元。
依刑法施行法第101條,刑法分則編「未修正」而定有罰金的條文,自94年1月7日起所定數額一律提高為三十倍,並以新臺幣計算;條文若是在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間新增或修正,則只乘三倍。所以條文上的「一千元」實際多為新臺幣三萬元,倍數取決於該條最後一次修正罰金的年份。
你翻到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看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一千元?那不就一張小朋友?停。這條 101 條告訴你:那個一千元要乘 30,實際是新台幣 30,000 元。為什麼?因為刑法是 1935 年訂的,當時的「一千元」是天文數字。後來貨幣貶值,立法者沒辦法每條都修,乾脆制定一條總則:所有 1935 年訂的、之後從沒修過罰金的條文,2005 年起一律乘 30 倍,而且單位改成新台幣。但有個細節:72 年到 94 年間修正過罰金的條文,只乘 3 倍。所以你看到刑法上的「元」字,先問:這條是哪一年訂的?多少倍?這是看懂刑法罰金的密碼,律師都會在腦中跑這個換算。
刑法施行法第101條為過渡與換算規範,將刑法分則編罰金的貨幣單位統一為新臺幣,並對未隨94年修法調整的條文一律提高三十倍、對72年至94年間修正者提高三倍,使整部刑法的罰金數額無須逐條修正即同步反映幣值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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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1935年訂、之後未修罰金的條文乘30倍,實際是新臺幣30,000元以下;72年至94年間修過的乘3倍,是3,000元以下。判決書寫實際金額,條文不會告訴你倍數。內行人提示:碰到刑法罰金,先查該條最後一次修正罰金的年份再決定倍數。
因為刑法分則上百條都有罰金,逐條修工程浩大且易遺漏,於是用一條總則統一換算。內行人提示:這也是考試特別愛考這條的原因,能看穿這層的考生才懂刑法真實運作。
不適用。本條限刑法分則編,特別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的罰金數額直接看該特別法條文。內行人提示:新聞常把特別刑法與刑法罰金混為一談,造成誤判。
未修正條文乘30倍為新臺幣三萬元,72至94年間修正者乘3倍為三千元。
把刑法分則編罰金統一換成新臺幣並按30倍/3倍提高的換算總則。
94年那次刑法大修時沒被調整罰金數額的舊條文,這類一律乘30倍。
94年1月7日後刑法分則編罰金一律以新臺幣為單位。
查該條最後修正罰金年份→72至94年間修正乘3倍、其餘乘30倍→乘算後即新臺幣金額。
看修正年份:落在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區間乘3倍,否則乘30倍。
可聲請分期,或依刑法第42條易服勞役、第302條易服社會勞動。
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470條),逾期得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本條僅適用刑法分則編;貪污、毒品等特別刑法罰金直接看該法條文,不套倍數。
| 項目 | 30倍 | 3倍 |
|---|---|---|
| 適用條文 | 94年修法時未修正之刑法分則編罰金條文 | 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間新增或修正之條文 |
| 貨幣單位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條文寫「一千元」實際 | 新臺幣 30,000 元 | 新臺幣 3,000 元 |
| 判斷關鍵 | 立法後長期未動的舊條文 | 曾在該區間調整過的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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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貨幣單位已改為新臺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上開規定修正,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刑法二十四年施行後,為解決國民所得經濟水準已大幅提昇問題,有關罰金與罰鍰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訂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除罰金以一銀元折算三元新臺幣外,並將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十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亦即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視前開情形分別提高為三十倍或三倍。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貨幣單位已改為新臺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上開規定修正,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刑法二十四年施行後,為解決國民所得經濟水準已大幅提昇問題,有關罰金與罰鍰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訂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除罰金以一銀元折算三元新臺幣外,並將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十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亦即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視前開情形分別提高為三十倍或三倍。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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