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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2 條(禠奪公權從新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舊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時,其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應依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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