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1. 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2. 2.沒收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3. 3.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 條建立從舊從輕原則:原則適用行為時法律,新法對被告有利時例外從新,沒收例外從裁判時法律。

Q · 法律修法加重後,可以回頭抓我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變更時,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不是「審判時」的法律。但但書設下例外:如果新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刑度減輕、要件變嚴、除罪化),則改用新法。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另循第二項適用裁判時法律。判決確定後法律除罪化者,依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情境:你今天做了一件事,合法的。三年後,立法院修法,把這件事變成犯罪。檢察官可以回頭來抓你嗎?不行。這就是第2條第一項的核心保護:原則上適用你「做這件事那天」的法律,不是審判那天的法律。但這條的厲害之處在它只往對你有利的方向開門:如果新法反而比較輕,法官必須挑對你最有利的那個版本用。這不是恩惠,這是憲法等級的保障。你只需要記住一個判斷邏輯:舊法輕用舊法,新法輕用新法,永遠選對被告最有利的那個。這條在民國94年做了一次翻天覆地的修正,從「原則用新法」改成「原則用舊法」。如果你看到94年以前的教科書或判決,邏輯是反過來的,別搞混了。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為刑罰時間效力之核心規範,建立「從舊從輕」原則:行為後法律變更者,原則適用行為時法律(從舊),新法對行為人有利時例外適用新法(從輕)。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依第二項適用裁判時法律。裁判確定後法律除罪化者,依第三項免除刑之執行。94 年修法將原「從新從輕」翻轉為「從舊從輕」,104 年修法將沒收明文納入第二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新舊法到底怎麼比?是只看關幾年嗎?

不只看刑度。最高法院 95 年第 8 次刑庭會議決議要求「綜合比較」:先確定各版本法律的構成要件、刑罰種類和範圍、加重減輕事由,然後「整體適用」對被告最有利的那一版。不能挑新法的構成要件加舊法的刑度混搭使用。內行人提示:比較時要注意「連動條文」也要一起比,例如刑度改了,但緩刑門檻也改了,可能新法刑度輕但反而不能緩刑,整體算下來舊法更有利。

Q2都已經在坐牢了,外面修法變輕還有用嗎?

要看情況。如果修法後你的行為完全不構成犯罪了(除罪化),依第三項可以免除刑的執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即可。但如果只是刑度減輕(例如從五年改三年),已確定的判決不會自動改判,你需要走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門檻高很多。內行人提示:第三項只處理「不處罰其行為」的情況,單純減刑不適用第三項,這是很多受刑人搞混的地方。

Q3沒收為什麼不是從舊從輕?這樣對被告不是很不利嗎?

104 年修法把沒收從「刑罰的附隨效果」改定性為「獨立的法律效果」,本質上是剝奪不法所得,不是懲罰。既然不是懲罰,就不受從舊從輕的保護,適用裁判時法律(第二項)。立法理由很直白:犯罪所得不該因為修法前沒收範圍比較窄就讓你保留。內行人提示:這意味著即使你的犯罪行為在 104 年之前,法院照樣可以用 104 年之後更廣的沒收規定追你的錢。

Q4刑法第 2 條從舊從輕是什麼?

刑罰時間效力的核心原則,行為後法律變更時原則用行為時舊法,新法對被告有利時例外用新法,永遠選最有利版本。

Q5從舊從輕跟罪刑法定差在哪?

罪刑法定(刑法 1 條)禁止無法律即犯罪,從舊從輕(刑法 2 條)規範法律變更時用哪一版,兩者互為表裡保障人民。

Q6「整體適用」是什麼意思?

最高法院 95 年第 8 次刑庭決議要求新舊法須整體適用單一版本,禁止挑新法構成要件加舊法刑度混搭。

Q7免刑執行跟再審差在哪?

免刑執行是第三項法律除罪化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不經再審程序;再審是判決有重大事證瑕疵時向法院聲請的非常救濟。

Q8新舊法比較怎麼做才正確?

1) 確認行為日與修法生效日 2) 列出構成要件 / 刑度 / 加減事由 / 緩刑門檻全項對照表 3) 整體擇優 4) 答辯時主動提出。

Q9判決確定後法律除罪化怎麼聲請免刑?

直接向執行檢察官提出書面聲請依刑法 2 條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不需經律師代理,不需走再審程序。

Q10新法加重時律師會幫我做什麼?

做完整的新舊法比較表,逐項列出哪個版本對被告更有利,在準備程序或審理期日主動向法官援引第 2 條第一項但書。

Q11怎麼判斷算不算「法律變更」?

限於立法權對法律本身的修正;純粹解釋性函釋變更或裁量基準調整不算,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 7287 號等判例已明確。

Q12從舊從輕 vs 從新從輕差在哪?

94 年前是從新從輕(原則新法),94 年後翻轉為從舊從輕(原則舊法)。讀 94 年前舊書邏輯整套要倒過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law_before_94current_law_after_94
比較項目94 年修法前94 年修法後(現行)
原則從新從輕(原則用裁判時法律)從舊從輕(原則用行為時法律)
新法加重時仍可能適用新法,違反罪刑法定爭議禁止適用新法,回到舊法
新法減輕時適用新法適用新法(但書例外)
沒收規定原列為從刑,受從舊從輕保護104 年定性為獨立法律效果,適用裁判時法律
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原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律94 年改納入從舊從輕保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6 条(刑の変更)— 犯罪後の法律により刑の変更があったときは、その軽いものによる
🇰🇷 韓國형법 제1조 제2항·제3항 — 범죄 후 법률의 변경에 의하여 그 행위가 범죄를 구성하지 아니하거나 형이 구법보다 경한 때에는 신법에 의한다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2 條(從舊兼從輕原則)— 行為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處刑較輕,或者本法不認為是犯罪、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 德國StGB § 2 (Zeitliche Geltung) — Die Strafe bestimmt sich nach dem Gesetz, das zur Zeit der Tat gilt; wird das Gesetz milder, so ist das mildeste Gesetz anzuwend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12-1 — Sont seuls punissables les faits constitutifs d'une infraction à la date à laquelle ils ont été commis; les dispositions nouvelles s'appliquent lorsqu'elles sont moins sévères
🇺🇸 美國US Const. Art. I § 9, cl. 3 (Ex Post Facto Clause) + 1 U.S.C. § 109 (general saving statute) — 禁止溯及刑事立法,但無強制 lex mitior(除非州法另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