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 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2.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3.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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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 條建立從舊從輕原則:原則適用行為時法律,新法對被告有利時例外從新,沒收例外從裁判時法律。
Q · 法律修法加重後,可以回頭抓我嗎?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變更時,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不是「審判時」的法律。但但書設下例外:如果新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刑度減輕、要件變嚴、除罪化),則改用新法。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另循第二項適用裁判時法律。判決確定後法律除罪化者,依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情境:你今天做了一件事,合法的。三年後,立法院修法,把這件事變成犯罪。檢察官可以回頭來抓你嗎?不行。這就是第2條第一項的核心保護:原則上適用你「做這件事那天」的法律,不是審判那天的法律。但這條的厲害之處在它只往對你有利的方向開門:如果新法反而比較輕,法官必須挑對你最有利的那個版本用。這不是恩惠,這是憲法等級的保障。你只需要記住一個判斷邏輯:舊法輕用舊法,新法輕用新法,永遠選對被告最有利的那個。這條在民國94年做了一次翻天覆地的修正,從「原則用新法」改成「原則用舊法」。如果你看到94年以前的教科書或判決,邏輯是反過來的,別搞混了。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為刑罰時間效力之核心規範,建立「從舊從輕」原則:行為後法律變更者,原則適用行為時法律(從舊),新法對行為人有利時例外適用新法(從輕)。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依第二項適用裁判時法律。裁判確定後法律除罪化者,依第三項免除刑之執行。94 年修法將原「從新從輕」翻轉為「從舊從輕」,104 年修法將沒收明文納入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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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2 條從舊從輕是什麼意思?▾
行為後法律變更時,原則用行為時的舊法,但新法對被告較有利時改用新法,永遠選對被告最有利的版本。
Q294 年修法前後從舊從輕邏輯有差嗎?▾
94 年前是從新從輕(原則用新法),94 年後翻轉為從舊從輕(原則用舊法),讀舊資料注意邏輯反過來。
Q3判決確定後法律除罪化還有救嗎?▾
有。依刑法第 2 條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即可,不需走再審。
Q4新舊法怎麼比較才正確?▾
最高法院 95 年第 8 次刑庭會議要求綜合比較構成要件、刑罰種類範圍、加減事由,整體適用最有利版本,不可混搭。
Q5沒收為什麼不適用從舊從輕?▾
104 年修法將沒收定性為非刑罰之獨立法律效果,依第二項適用裁判時法律,不受從舊從輕保護。
Q6刑法第 2 條跟刑法第 1 條差在哪?▾
第 1 條是罪刑法定(無法律無犯罪),第 2 條是時間效力(法律變更時用哪一版),兩者配套保障人民。
Q7保安處分也適用從舊從輕嗎?▾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適用從舊從輕(94 年修法納入),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依第二項適用裁判時法律。
Q8施行細則或函釋變更算法律變更嗎?▾
不算。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純粹解釋性函釋變更或裁量基準調整不屬第 2 條所稱「法律」之變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law_before_94 | current_law_after_94 |
|---|---|---|
| 比較項目 | 94 年修法前 | 94 年修法後(現行) |
| 原則 | 從新從輕(原則用裁判時法律) | 從舊從輕(原則用行為時法律) |
| 新法加重時 | 仍可能適用新法,違反罪刑法定爭議 | 禁止適用新法,回到舊法 |
| 新法減輕時 | 適用新法 | 適用新法(但書例外) |
| 沒收規定 | 原列為從刑,受從舊從輕保護 | 104 年定性為獨立法律效果,適用裁判時法律 |
| 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 | 原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律 | 94 年改納入從舊從輕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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