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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2. 沒收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3. 處罰或保安處分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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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段法律規定了當一個行為在之後的法律有變更時,應該適用當時行為所在的法律。但如果之後的法律對行為人有利,那麼就應該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此外,如果一個人被判處罰或保安處分,但是在執行之前法律有變更,且新法律不再處罰或施以保安處分,那麼這個人就可以免除刑罰或保安處分的執行。 舉個例子,假設某人在 2010 年偷了一個東西,當時的法律規定偷竊罪最高可判 5 年有期徒刑。但是在 2015 年,法律有所變更,偷竊罪最高可判 3 年有期徒刑。如果這個人在 2015 年被判刑,那麼他應該被判 3 年有期徒刑,因為這是當時最有利於他的法律。如果他在 2010 年被判刑,但是在執行之前法律有變更,且新法律不再處罰偷竊罪,那麼他就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