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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2. 沒收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3.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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