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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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 條建立從舊從輕原則:原則適用行為時法律,新法對被告有利時例外從新,沒收例外從裁判時法律。
Q · 法律修法加重後,可以回頭抓我嗎?
不會。刑法第 2 條只往對你有利的方向開門。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變更時,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不是「審判時」的法律。但但書設下例外:如果新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刑度減輕、要件變嚴、除罪化),則改用新法。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另循第二項適用裁判時法律。判決確定後法律除罪化者,依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情境:你今天做了一件事,合法的。三年後,立法院修法,把這件事變成犯罪。檢察官可以回頭來抓你嗎?不行。這就是第2條第一項的核心保護:原則上適用你「做這件事那天」的法律,不是審判那天的法律。但這條的厲害之處在它只往對你有利的方向開門:如果新法反而比較輕,法官必須挑對你最有利的那個版本用。這不是恩惠,這是憲法等級的保障。你只需要記住一個判斷邏輯:舊法輕用舊法,新法輕用新法,永遠選對被告最有利的那個。這條在民國94年做了一次翻天覆地的修正,從「原則用新法」改成「原則用舊法」。如果你看到94年以前的教科書或判決,邏輯是反過來的,別搞混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沒收名詞
- 非名詞
- 拘束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裁判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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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