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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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0985991659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從舊從輕原則~
yang76830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111年憲判字18號判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行為後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未必是「裁判時法」,可能是「中間時法」
II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40 3
111年憲法判決18合憲
III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bactrr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罪刑法定 從舊從輕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5119 號刑事判決
學理上有接續犯
、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
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
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
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
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
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
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
sentreepay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簡單說
就是只有保護管束、驅逐出境、沒收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處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其他適用的是從新原則。
bobson1010
5 years ago
公務人員
學說: ↱法令公告成為TB不可或缺的內 容時是法律變更,不處罰 ↳視「價值結構有無變更」而定
bobson1010
5 years ago
公務人員
就法律規定的形式而言,乃屬狹義刑罰法律之變更,當然有刑法第2條規定之適用,但就其實質內容而言,新法並未更動其為空白刑法規範的性質,因此,若只是就行政院管制物品公告內容之變更而言,依向來的實務見解,則僅屬事實的變更,無刑法第2條第1項適用之餘地;但依學理,縱係空白刑法填補規範的變更,即行政院對於管制物品公告內容的變更,因足以影響行為的可罰性有無及其內容,故亦屬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律變更,而有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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