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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3 條(易科監禁之期限與易科罰金折算之抵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舊刑法易科監禁者,其監禁期限,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
  2. 其在刑法施行後易科監禁期限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扣除監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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