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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3-1 條(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2. 諭知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
  3. 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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