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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3-1 條
(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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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四十一條
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刑法
修正施行前已
裁判
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未
諭知
得
易科罰金
之處罰者,亦同。
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刑法
修正施行前犯
併合處罰
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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