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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3-2 條(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適用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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