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0-3 條
-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 2.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 10 條之 3 定下沒收新制施行日 105/7/1,該日前各特別法的舊沒收、追徵規定一律失效,改用刑法總則。
Q · 沒收新制是什麼時候開始的?舊的特別法沒收規定還能用嗎?
依刑法施行法第 10 條之 3,104 年及 105 年修正之刑法自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同日前其他法律(如貪汙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的舊規定,一律不再適用,全部改用刑法總則統一規定。判斷標準以判決時點為準,跨期案件只要判決在 105/7/1 之後,就套用新制,且因沒收已重新定位為獨立的法律效果,不適用刑法第 2 條從舊從輕原則。
白話解讀
105 年 7 月 1 日,台灣的沒收制度從零開始重寫。在這之前,沒收被當成刑罰的一種,必須附隨在有罪判決上;修法之後,沒收變成獨立的法律效果,可以單獨宣告、可以追到善意第三人手上、可以用估算的方式計算金額。這條規定的不只是「新法什麼時候上路」,而是直接把所有特別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貪汙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裡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的條款,從那一天起一律停用,全部改用刑法總則的統一規定。如果你手上有跨越 105/7/1 的案件,這條是必須先確認的時間點,搞錯了整套沒收論述會崩盤。
法律定性
刑法施行法第 10 條之 3 為沒收新制的施行界定條文,明定 104 年及 105 年修正之刑法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並使該日前各特別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舊規定一律失效,改以刑法總則統一適用,構成所有跨期沒收案件判斷適用版本的時間基準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沒收新制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1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依刑法施行法第 10 條之 3 明定。
Q2105/7/1 前的犯罪行為現在判決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以判決時點為準,判決在 105/7/1 後一律新制,且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Q3毒品條例、貪汙條例的舊沒收條款還能用嗎?▾
105/7/1 前施行的舊沒收條款已失效,改用刑法總則;之後配合新制修正的條款仍有效。
Q4為什麼沒收新制不適用從舊從輕?▾
因沒收已從刑罰改定位為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不具刑罰性質,故不適用刑法第 2 條。
Q5沒收新制可以追到第三人嗎?▾
可以,刑法第 38-1 條第 2 項允許對善意以外第三人取得的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Q6什麼是過苛調節條款?▾
刑法第 38-2 條第 2 項,沒收過苛時法院得不宣告或縮減範圍,是辯護的重要工具。
Q7公司沒參與犯罪,財產也會被沒收嗎?▾
可能,刑法第 38-1 條第 2 項對法人取得的犯罪所得有沒收效力。
Q8沒收金額算不出來怎麼辦?▾
刑法第 38-2 條第 1 項允許法院以估算方式認定犯罪所得及追徵價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舊沒收制(105/7/1 前) | 沒收新制(105/7/1 後) |
|---|---|---|
| 法律性質 | 從刑(刑罰之一種),須附隨有罪判決 | 獨立法律效果,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可單獨宣告 |
| 從舊從輕(刑法§2) | 適用 | 不適用 |
| 對第三人沒收 | 原則僅限被告之物 | 可追及第三人(§38-1 II) |
| 金額計算 | 須具體認定 | 得估算(§38-2 I) |
| 過苛調節 | 無 | 得不宣告或縮減(§38-2 II) |
| 特別法舊沒收條款 | 各自有效 | 一律失效,改用刑法總則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