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50251235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修正草案」之法制意見
主旨
關於「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6 月 29 日經授能字第 10501007370 號函。
二、旨揭修正草案刪除「,並得沒收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之產品」之部分,係因應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及增訂刑法施行法第 10 條之 3 所為之配套修正,刪除後即回歸適用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惟查,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本文及第38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係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現行能源管理法第 20 條之 1 之沒收,其立法意旨究為「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建請釐清。如為前者,則旨揭修正草案刪除相關沒收之規定回歸刑法之適用,本部無意見;如為後者,則旨揭修正草案尚無法完全達到立法目的,建議修正定明「,並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之產品」,建請考量。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制司

